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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黄地税稽罚[2017]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天雁控股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一)2014年1-12月企业实际占用位于澄江街道仙浦喻村的土地面积为25223.50平方米、东城街道元同路2号的土地面积为2492.20平方米、五里牌村大桥路723号的土地面积为5388.90平方米,2014年8月新增位于澄江街道的土地使用面积26210.00平方米;2015年、2016年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均为59314.60平方米。上述地块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位于五里牌村大桥路723号地块为每平方米12元,其他地块均为每平方米8元。1.2014年-2016年,每年应申报缴纳位于五里牌村大桥路723号地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64666.80元,在申报时按年税额标准每平方米8元进行申报,每年均已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3111.20元,每年均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1555.60元。2.2014年,应申报其他三个地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91618.93元,已申报缴纳223385.76元,少申报缴纳68233.17元。2015年,应申报其他三个地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431405.60元,已申报缴纳343685.92元,少申报缴纳87719.68元。2016年,应申报其他三个地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431405.60元,已申报缴纳274975.68元,少申报缴纳156429.92元。(二)2014年,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钢琴、服装、日用品等礼品,金额共计328730.00元,未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2014年个人所得税共计65746.00元。(三)2014年7月第315号记账凭证,为股东个人支付的车辆保险费3265.50元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未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53.10元。(四)2014年6月第0212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中列支业务招待费30700.00元,税前多扣除12280.00元未作纳税调整,少申报2014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280.00元。(五)2014年,帐外收取残料收入(含税)共计78000.00元,未进行纳税申报,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66666.67元。(六)2014年12月,书立厂房租赁合同1份,总合同金额为600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2014年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600.00元。(七)2014年12月,收到利息收入33600.00元,未入账,少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36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20
    决定机关 台州市黄岩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