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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瑞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5051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一法排民二初字第382号
    案号 (2016)粤1971执97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6
    发布日期 2016-12-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瑞顺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建力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557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15年7月未付货款59272.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2015年8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2015年8月未付货款97952.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2015年9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2015年9月未付货款48352.2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2015年10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旭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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