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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瑞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5051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一法排民二初字第224号
    案号 (2016)粤1971执7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8
    发布日期 2016-03-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瑞顺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天内支付原告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5143.07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以37000.52元为本金,从2013年12月7日起;以67298.04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14日起;以26385.11元为本金,从2014年2月10日起;以14459.4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17日起,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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