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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和倍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322871****16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24民初4416号
    案号 (2022)川0117执5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日期 2022-04-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四川和倍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嘉汇置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28日签定的《关于解除<合作建设交大万嘉项目商业用房协议>的协议》第二条第3项“乙方按《合作建设“交大万嘉”项目商业用房协议》之补充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应承担违约金12974205.11元。”、第三条第1项“甲方应返还乙方在合作期间投入到合作项目的费用18026225.68元,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12974205.11元,两相抵扣后,甲方应支付乙方5052020.57元。对此,乙方自愿放弃上述5052020.57元款项的主张,即甲方不再支付乙方此5052020.57元。”;二、四川和倍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刘强、陈孝明行使撤销权律师费人民币300000元;三、驳回原告陈孝明、刘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49264元、公告费(原一审)600元,合计49864元,由被告四川和倍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承担。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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