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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织环罚〔202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内容 一是处以罚款33万元;二是责令企业进行整改,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修复矿井废水抽排水管,将矿井废水接入污水处理站处理。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8
    决定机关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