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织环罚〔202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是处以罚款33万元;二是责令企业进行整改,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修复矿井废水抽排水管,将矿井废水接入污水处理站处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28 |
决定机关 |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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