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永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03249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碚法民初字第02103号 |
案号 | (2017)渝0109执38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06 |
发布日期 | 2018-01-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重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重庆北碚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为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截至2015年4月24日的利息133800.01元。 二、被告杨永明、谢纯英、杨劲松、殷维姝、重庆燕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舒远波、夏永超、杨倩、辛铁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被告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重庆北碚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截至2015年4月24日的利息133800.0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杨永明、谢纯英、杨劲松、殷维姝、重庆燕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舒远波、夏永超、杨倩、辛铁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被告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重庆北碚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13.50%计算,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从2015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13.50%计算,利随本清。 四、驳回原告重庆北碚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6192元,由被告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杨永明、谢纯英、杨劲松、殷维姝、重庆燕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舒远波、夏永超、杨倩、辛铁春负担。公告费700元,由被告重庆燕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舒远波、夏永超、杨倩、辛铁春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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