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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永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03249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碚法民初字第00988号
    案号 (2017)渝0109执33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9
    发布日期 2017-09-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对被告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即律师费751215.6元及差旅费75121.6元)。 二、被告杨永明、杨劲松、谢纯英对被告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即律师费751215.6元及差旅费75121.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支付。 三、驳回原告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80元,由原告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负担20000元,由被告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杨永明、杨劲松、谢纯英负担96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杨永明、杨劲松、谢纯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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