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永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03249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碚法民初字第01974号 |
案号 | (2016)渝0109执34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0-12 |
发布日期 | 2016-10-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重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郭方桂、甘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襄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8000000元,支付截止2015年3月12日的利息301200元,共计8301200元。 二、由郭方桂、甘勇向重庆市北碚区襄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直至利随本清)。 三、由郭方桂、甘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襄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4000元。 四、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杨永明、谢纯英、杨劲松、殷维姝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重庆市北碚区襄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杨劲松持有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20.5%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2100元,由郭方桂、甘勇、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杨永明、谢纯英、杨劲松、殷维姝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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