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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公(消)行罚决字〔2017〕03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平湖华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金沙路558的浙江平湖华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振其)综合楼内,三楼两侧封闭楼梯间口防火门均被拆除,擅自拆除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平湖华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平湖市建设银行(账户名称: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银行帐号:33001637327058126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9月2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8
    决定机关 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黄振其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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