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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环罚字〔2017〕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平湖华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行政处罚内容 平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17〕20号浙江平湖华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振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677823J地址:平湖市新仓镇金沙路558号2016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平湖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水正在排放入网,平湖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你单位设施入网排放口、总入网口各采样四份。经平湖市环境监测站测试,上述你单位总入网口水样化学需氧量平均值为207mg/L、氨氮平均值为78.5mg/L、总磷平均值为5.13mg/L、总氮平均值为89.8mg/L,均超过《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间接排放标准。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振其身份证复印件;3、平湖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现场检查拍摄照片;5、平环监(2016)水检字第0837号检测报告;6、你单位授权委托书;7、你单位委托人刘X身份证复印件;8、对你单位委托人X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9、平环改〔2016〕2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0、平环改〔2016〕2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11、你单位送达地址确认书;12、你单位废水设计方案;13、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操作规程;14、你单位内部总平面布置及雨污管路图;15、你单位2016年8月利润表;16、你单位2016年8月资产负债表;17、你单位环评审批材料;18、关于你单位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总入网废水排放量的认定;19、你单位2015年8月—2016年8月废水排放统计表;20、你单位2015年9月—2016年8月水费统计单;21、环函〔2014〕132号关于总氮污染当量值核定有关问题的复函。我局于2017年3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平环罚告〔2017〕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做任何陈述或申辩。现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平湖市支行户名: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204080029050300123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平湖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15
    决定机关 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