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葫环罚[2021]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罚款为20万元。限期1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7 |
决定机关 |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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