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川环法攀枝花罚字〔2018〕40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鱼塘村采砂场未对现场砂石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8-09 |
决定机关 | 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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