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滨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68****6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6民初85102号 |
案号 | (2019)津0116执821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京泉太平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借款本金4554121.57元及期内欠付利息72519.25元,以及截至2018年11月2日的罚息1339653.99元、复利11142.63元,共计5977437.44元;二、被告天津京泉太平商贸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3日至实际偿还上述欠款本金4554121.57元及期内欠付利息72519.25元之日,以4626640.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支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逾期利息;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京泉太平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给付义务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62元、公告费56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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