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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滨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47286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03民初13068号
    案号 (2019)津0103执5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1
    发布日期 2019-06-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华新染整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2769614.44元; 二、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华新染整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止至2017年11月15日的利息215783.01元、罚息89365.62元、复利7931.03元,及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三、被告刘洪利、刘玉新、刘振武、张世平、刘洪新、窦广敏、刘江丽、刘洪梦、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洪利、刘玉新、刘振武、张世平、刘洪新、窦广敏、刘江丽、刘洪梦、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华新染整厂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62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36462元,由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华新染整厂、刘洪利、刘玉新、刘振武、张世平、刘洪新、窦广敏、刘江丽、刘洪梦、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1180元,由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华新染整厂、刘洪利、刘玉新、刘振武、张世平、刘洪新、窦广敏、刘江丽、刘洪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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