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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天量电池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33****931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3民初3396号
    案号 (2020)皖0203执31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 2021-0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芜湖天量电池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0640元及利息(以4006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自2020年4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5元,保全费2524元,合计人民币6179元,由被告芜湖天量电池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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