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624BCX-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703民初4129号 |
案号 | (2020)川0781执恢1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四川三七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50万元,及截止2018年6月30日的逾期付款资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10万元; 二、被告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四川三七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案的诉讼费10500元、保全费5000元后,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原告四川三七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四川三七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案的律师代理费36000元; 四、上述第一、二、三项所约定的给付款项,合计651500元,扣减被告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已经向原告四川三七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12万元后,剩余的531500元,由被告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25日之前向原告四川三七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完毕;若被告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剩余款项531500元,则应当从2018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四川三七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且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在双方当事人签订本调解协议当天,原告四川三七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六、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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