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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和税罚〔2019〕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新和县安居富民建筑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2018年2月22日前办理2018年一月属期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及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在2018年2月22日前向我局报送,截止2018年2月23日已逾期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2-20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新和县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喀合热曼·艾则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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