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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友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1****94X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891民初1228号
    案号 (2021)粤0891执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4-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第三人深圳市友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廖官秀支付经济补偿金28681.04元; 二、原告深圳市友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深圳市友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不能履行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友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深圳市友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友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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