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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陕(榆林)煤安罚〔2021〕146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分别违反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四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三条第三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9;《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86号)第八条第四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四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5.1.1条、5.1.2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三万元罚款、处二万元罚款、处二万元罚款、处五万元罚款、处3万元罚款、处五万元罚款、处二万元罚款、处5万元罚款、处五十万元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2
    决定机关 榆林市能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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