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光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曾贤平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988005-3 |
| 执行依据文号 | 深光劳人仲(光明)案【2016】67号 |
| 案号 | (2018)粤0306执976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7-04 |
| 发布日期 | 2018-09-1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陈小莲,女,汉族,身份证号:******,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内环东路24号,电话:18165768392被申请人:深圳市光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高新区高新路研祥科技工业园机械厂房西侧1-6楼。法定代表人:曾贤平。案由:劳动报酬等争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以上争议一案,于2016年5月16诉至本委,经本委依法立案并与2016年6月7日开庭审理,申请人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送达相关仲裁有文书,无故不到庭,本委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核终结。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人民币20000元;2、要求被申请人补缴社保(2015年7月1日-2016年2月28日)人民币2645.36元。相关案情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一、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工资的支付:被申请人既未向本委提交应诉答辩材料,又不参加庭审,应视为其放弃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本案事实抗辩的权利,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有申请的签字被申请人的印章,足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申请人称其2015年6月2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会计一职,工资为包月工资制,金额为每月10000元,与申请人提供的《2016年1月份、2月份在职人员工资表》及〈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客户流水帐单》能相互印证,《劳动合同》及《2016年1月份、2月份在职人员工资表》写明申请人的工资为每月10000元,故申请人关于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工资20000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二、补缴2015年7月1日-2016年2月28日的社保:申请人关于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本委不予裁决,申请人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裁决结果依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及本委对以上事实认定,本委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工资200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一、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工资的支付:被申请人既未向本委提交应诉答辩材料,又不参加庭审,应视为其放弃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本案事实抗辩的权利,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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