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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高新)应急罚〔2020〕0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豪晨贸易有限公司储存易燃品的生产车间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2月4日,贵驷街道应急所会同贵驷派出所对宁波豪晨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检查,就发现的储存有由纸质包装盒的食品车间旁设置员工宿舍等问题,要求企业立即搬离完成整改;2020年12月11日,高新区安监局会同贵驷应急所、贵驷派出所再次对该公司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了储存货品的生产车间同一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仍未整改完成,仓库内宿舍存在住人等三合一情况,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1日对宁波豪晨贸易有限公司生产储存食用油、纸箱等易燃品的生产车间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豪晨贸易有限公司生产储存食用油、纸箱等易燃品的生产车间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高新)应急检记〔2020〕036号)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高新)应急责改〔2020〕025号)1份,现场照片4张,贵驷街道检查登记表及检查复查表各1份,法人代表任晓倩询问笔录1份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证明宁波豪晨贸易有限公司在生产储存食品、包装纸箱等易燃品的生产车间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  2、宁波豪晨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未提出了陈述、申辩的意见。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宁波豪晨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处伍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是一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1
    决定机关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任晓倩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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