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临(消)行罚决字〔2020〕00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临安灵珑阁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钱王街1660号的杭州临安灵珑阁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经营面积992平方米,为不具有汗蒸功能的足浴店,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该单位在检查当天已主动停止投入使用、营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八条第三款,决定给予杭州临安灵珑阁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责令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临安支行(账号:330016173270530011710128)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临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8月13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13 |
决定机关 | 临安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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