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中迈首府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曹相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904429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民初4879号 |
案号 | (2018)豫01执9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14 |
发布日期 | 2018-07-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洛阳中迈首府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原信托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7,639,904.43元、偿还贷款利息10,226,900.74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8月15日)。从2017年8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被告按照年21%的罚息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未支付的利息按照年21%利率支付复利(复利从2017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 二、被告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曹相春、被告衡春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对被告洛阳中迈首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建工程中迈之珠17号楼-101仓储、1-2层商业、3-33层住宅,19号楼1-2层商业、3-32层住宅在本判决第一项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134元,由被告洛阳中迈首府置业有限公司、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曹相春、衡春玉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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