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越综执〔2021〕罚决字第20-009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04月09日01时00分,被处罚人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在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致远中大道与南滨西路交叉口擅自处置的建筑垃圾为渣土,体积为20立方米,使用车牌号为浙DC5358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影响了该地段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局认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是每个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尽的义务,但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本局已责令被处罚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03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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