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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81487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08民初55049号
    案号 (2021)京0108执44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东卓信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 173 700元及违约金(以2 898 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以274 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6日起计算至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以 3 173 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上述违约金总额扣减184 777.99元); 二、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东卓信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274 900元及违约金(以274 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 三、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广东卓信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 389元 (广东卓信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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