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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31****734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14民初6125号
    案号 (2021)苏0214执2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货款261000元及利息(以23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3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6元减半收取2683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703元(此款已由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预交),由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4703元由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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