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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灵武市陆港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18155****9112
    执行依据文号 灵劳人仲调字(2021)第1-3号
    案号 (2022)宁0181执12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22
    发布日期 2022-06-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75万元,其中:2021年2月8日;前支付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2021年3月31日前、2021年 4月30日前、2021年5月31日前、2021年6月30日前分别支付7万元(大写:柒万元整);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15万元(大写:拾伍万元整)。如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则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大写:壹万元,)。 三、申请人于2021年1月30日前将已签字未挂账的报销凭证交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申请人垫付的款项支付给申请人,具体金额以财务挂账的金额和被申请人主管财务经理签字的票据为准。申请人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工行西城支行,账号:6212262902015374445 四、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本委予以制作调解书。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若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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