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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赛多纳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解令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8156****40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81民初1215号
    案号 (2020)辽0181执17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日期 2020-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沈阳世界温泉部落赛多纳温泉度假酒店会员入会协议书》;二、被告沈阳蓝德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沈阳赛多纳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会费3,25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沈阳蓝德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沈阳赛多纳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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