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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高科能源集团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58****414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6民初409号
    案号 (2021)辽0106执33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日期 2021-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高科能源集团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铁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自2017年12月25日-2019年12月24日期间的使用费101478元;二、被告辽宁高科能源集团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铁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逾期支付自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使用费的违约金(以50739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至实际给付之日);三、被告辽宁高科能源集团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铁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逾期支付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使用费的违约金(以50739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至实际给付之日);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辽宁高科能源集团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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