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高科能源集团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58****414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6民初9175号
    案号 (2021)辽0106执4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3-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高科能源集团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回原告赵化通购房款237055元;二、被告辽宁高科能源集团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赵化通购房款利息(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14920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920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原告赵化通于收到被告辽宁高科能源集团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回的全部购房款后10日内将位于沈新东路1号西部汽配新城4A29号档口返还给被告辽宁高科能源集团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驳回原告赵化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8元,由被告辽宁高科能源集团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