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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高(消)行罚决字〔2020〕0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南阳尖峰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2
    决定机关 南阳市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