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高(消)行罚决字〔2020〕00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南阳尖峰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12 |
决定机关 | 南阳市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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