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营口旺发养殖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88176****734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8民终3086号 |
案号 | (2021)辽0881执9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盖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营口旺发养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盖州市青石岭镇三块石村民委员会欠付的2019年土地承包金462510元。如逾期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38元,由被告营口旺发养殖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村委会会议纪要二份,证明2020年之前上诉人就已经开始与被上诉人协商要解除承包合同,2020年3月已通知村委会解除合同,预交的一年租金应抵顶2019年承包费;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对会议纪要的真实性有异议,其中2020年2月27日下午的会议纪要没有提到解除双方承包关系的内容,该内容中也记录了2020年之后,我村内部形成租赁意向,不涉及本案实际诉讼请求即我村主张上诉人方给付2019年度的租金,3月8日的所谓会6议纪要,没有村民本人签字。上诉人提供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养殖场经过污水处理系统之后的水质,按照检验报告结论为达标水质;被上诉人质证认为,真实性有异议,是否是在案涉租赁区域内土地水源中取样仍存疑,合法性也有异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焦点为上诉人是否欠付2019年承包费。关于案涉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解除问题,上诉人一审未到庭参加诉讼,作为本案被告未提出反诉,上诉人提供的村委会会议纪要没有与会人员签字,被上诉人未认可解除合同,故现由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土地承包合同已经解除。关于上诉人是否欠付2019年的承包费问题,经查,上诉人依约支付了2017和2018年承包费,同时预付了一年承包费,向村民出具的收据内容为“预收2027年水田地承包费”,已明确预付一年承包费为2027年承包费,在双方土地承包合同未合法解除的情况下,上诉人主张抵顶2019年土地承包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238元,由上诉人营口旺发养殖有限7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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