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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2017 〕JT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建设项目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评文件而已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你单位两台6吨生产用炉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已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标准予以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26
    决定机关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