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公(留)行罚决字[2020]023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美通日用品(杭州)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4月20日起,流动人员刘某某入职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西溪路788号的美通日用品(杭州)有限公司,期间该单位未将流动人员刘某某的身份信息按时报送公安机关。被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9日检查时发现。美通日用品(杭州)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美通日用品(杭州)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09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留下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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