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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春秋永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355****433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12763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18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2
    发布日期 2020-06-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春秋永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单伟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从偿还原告孟斯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9万元; 二、被告沈阳春秋永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单伟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孟斯借款本金65万元的利息(该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的计算); 三、驳回原告孟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32.00元,保全费4670.00元由被告沈阳春秋永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单伟乐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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