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国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00007****614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06民初680号 |
案号 | (2019)苏0706执48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鹏程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支付借款本金43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3月5日为3260671.14元;自2018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二、被告天津华今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国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宗敏、王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3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带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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