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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国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07****614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1民初5647号
    案号 (2019)津0111执12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0
    发布日期 2019-05-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国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贷款本息共计20990661.65元(截至2018年5月3日)及自2018年5月4日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收);二、被告天津华今集团有限公司、陈宗敏、王萍对被告天津国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75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7314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国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华今集团有限公司、陈宗敏、王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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