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国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79643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0民初197号 |
案号 | (2018)津0110执38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告申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2-03 |
发布日期 | 2019-04-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中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滨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截止2015年7月9日期间的借款利息294957元,并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罚息利率即年利率20.70%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天津国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华今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鹏程化工有限公司、江西冠今塑业有限公司、天津美哉科技有限公司、陈宗敏、王大甫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天津市滨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80元,由被告天津中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国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华今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鹏程化工有限公司、江西冠今塑业有限公司、天津美哉科技有限公司、陈宗敏、王大甫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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