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170420030200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杭州天元土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杭政储出[2006]23号地块(杭州西溪旅游服务中心)FA区块总承包结算——C楼部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该工程C楼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经集体讨论和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责令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点五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捌万壹仟叁佰元整(281300.00元)。鉴于当事人该行为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根据杭州天元土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杭政储出[2006]23号地块(杭州西溪旅游服务中心)FA区块总承包结算——C楼部分),该工程C楼部分建设工程造价为3750931.00元(人民币叁佰柒拾伍万零玖佰叁拾壹元整),罚款金额=3750931*7.5%=281319.825元,取整为281300元。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02 |
决定机关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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