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惠市国土资(大亚湾)行决字〔2021〕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审计发现,该司涉嫌于2016-2018年超出批准的生产规模开采矿产资源。经我局调查核实,该司于2012年12月19日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号:C4413002010127130100493,开采矿种:建筑用花岗岩,生产规模:30万m3/年,矿区面积:0.05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由235米至160米标高),于2015年12月27日换发新《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由原来0.05平方公里扩大至0.075平方公里,有效期限为2015年12月27日至2018年8月1日,其他许可基本信息无变更)。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该司涉嫌于2016-2018年超出批准的生产规模开采矿产资源开展地质检测,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源储量检测报告》,该司2016年证内采耗矿石量为70.51万m3,2017年证内采耗矿石量为37.38万m3,2018年证内采耗矿石量为11.09万m3,2016-2018年三年证内采耗矿石量合计为118.98万m3。根据《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生产规模为30万m3/年计算,该司2016-2018年被批准的总生产规模为90万m3,因而该司2016-2018年在采矿许可证内超规模开采的矿石方量为28.98万m3即76.8万吨。根据第三方机构测算的碎石量及该司与惠州大亚湾华冠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砂石采购合同》(2017年)约定的价格计算违法所得:76.8万吨*17元/吨=1305.6万元。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赔偿损失101.7198万元(该款项已缴清);二、没收超越批准矿区范围的生产规模采矿违法所得1305.6万元;三、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的生产规模采矿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8 |
决定机关 |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