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安人社罚决字[2017]第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拒绝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做出罚款15000的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1-05 |
决定机关 |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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