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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安人社罚决字[2017]第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拒绝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做出罚款15000的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05
    决定机关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