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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市五友拆船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225****073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2民初4657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1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7-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家港天隆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家港市五友拆船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刘斌、李晓阳对被告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11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4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3455元,由被告能源公司、五友公司、刘斌、李晓阳负担。限被告能源公司、五友公司、刘斌、李晓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账户详情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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