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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南鑫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广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85246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泉民二初字第00733号
    案号 (2018)皖1204执14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13
    发布日期 2018-1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樊正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己逾期应还本金229000.00元、逾期利息48827.10元、滞纳金9293.02元,共计287120.12元。(计至2014年12月10日,其后该款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信用卡收费标准》的规定计算)。 阜南鑫业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7元,由被告樊正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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