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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南鑫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广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2557****63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302民初9346号
    案号 (2017)皖1302执44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5
    发布日期 2018-05-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国胜、陈平、陈娟娟、赵诚昊、赵成慧经济损失10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赵国胜、陈平、陈娟娟、赵诚昊、赵成慧经济损失300000元。 二、被告张月琴与被告阜南鑫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赵国胜、陈平、陈娟娟、赵诚昊、赵成慧经济损失123078.17元。 三、驳回原告赵国胜、陈平、陈娟娟、赵诚昊、赵成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46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承担1100元,被告张月琴与被告阜南鑫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宿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12120001040000575-608,银行转账须注明上诉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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