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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南鑫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广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2557****63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302民初2638号
    案号 (2017)皖1302执44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5
    发布日期 2018-05-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月琴与被告阜南鑫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陈娟娟经济损失88918.89元。 二、驳回原告陈娟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9元,本院减半收取为1185元,由被告张月琴与被告阜南鑫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010元,原告陈娟娟承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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