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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南鑫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广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85246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2民终189号
    案号 (2017)皖1202执13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7
    发布日期 2017-1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2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胡勇、孙祖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2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胡勇各项损失118167.86元”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胡勇、孙祖华各项损失137979.71元”; 二、变更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2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程大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胡勇各项损失169055.95元,阜南鑫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程大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胡勇、孙祖华各项损失175659.90元,阜南鑫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6624元,减半收取3312元,由程大伟、阜南鑫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914元,由胡勇、孙祖华负担3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810元,由胡勇、孙祖华负担900元,由程大伟、阜南鑫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6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050元。 本判决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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