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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南鑫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广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85246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泉民二初字第01241号
    案号 (2016)皖1204执7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4
    发布日期 2017-05-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小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201194.62元; 二、被告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南鑫业运输有限公司、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8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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