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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联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2****354Y
    执行依据文号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9民终461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1971执53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4
    发布日期 2019-08-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16284号民事判决 二、限深圳市联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罗湘永支付货款1183045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7月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的利息。 三、驳回罗湘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38049元;由深圳市联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523元,由罗湘永负担26526元;二审受理费25087.13元,由深圳市联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983.58元,由罗湘永负担12103.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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