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联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72****354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民终359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粤1971执168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01 |
发布日期 | 2019-07-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判决:一、被告深圳联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豪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建设集团第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彭进国支付货款290200元;二、被告深圳联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彭进国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90200元;三、驳回原告彭进国对被告东莞市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彭进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诉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3.62元,保全费2755元,共计10758.6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联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豪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建设集团第二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这(2014)东一法南民二初字5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这(2014)东一法南民二初字5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深圳联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豪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彭进国支付货款290200元;三、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这(2014)东一法南民二初字54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四、驳回彭进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诉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003.62元,保全费2755元,共计10758.62元(彭进国已预交),由深圳联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豪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653元,由彭进国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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