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蜂王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60059****35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621民初2808号 |
案号 | (2020)皖0621执22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北市正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濉溪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12日,利息及罚息为27686.18元,2017年6月13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淮北周氏食品有限公司、胡萍、叶东升、淮北口尊酒业有限公司、安徽蜂王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濉溪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08元、财产保全费6520元,由被告淮北市正源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周氏食品有限公司、胡萍、叶东升、淮北口尊酒业有限公司、安徽蜂王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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